周益明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行长郭俊明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行长韩茂胜等人交情颇深。郭俊明曾接受过周益明的两辆高级小轿车,逢年过节还有银行卡等“过节费”可拿。周益明还曾许诺送他一栋别墅。而韩茂胜曾为了增加银行存款业绩,找周益明帮忙。
2003年,周益明向郭、韩二人明确提出收购明星电力资金上有缺口,希望他们能支持一下。为了规避“银行资金不得用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浦发行深圳罗湖支行及广发行深圳分行春风路支行都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经过类似的几番运作,周益明先后从三家银行共贷款4.22亿元,其中3.8亿元用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完成了空手套白狼式的资本运作。明伦集团成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后,周益明以大股东身份成为明星电力的董事长。
从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间,周益明采取虚构资产、隐瞒真相、修改章程、改组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手段,指使明伦集团高管将明星电力的资金以“对外投资”的名义,疯狂拆借资金转入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私人控制的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表面上这些公司与周益明没有关系,而实际上是其私人企业,且大多数是空壳公司,在全国大约有十多家。通过上述手段,周益明等人共非法占有明星电力公司资金4.6亿余元人民币和1074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5亿元。
周益明原本打算“捞”上几亿元后,就让明伦集团破产,以便抽身退出。但还没等他拿稳到手的钱,其犯罪行为就被发现。
2006年12月1日,周益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位资本市场上的圈钱高手,终于将自己圈了进去,成为资本市场上第一个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上市公司高管。
国资需要更为有效的监管手段
虽然管理层打击周益明这样“空手圈国企”的决心相当大,而且也采取了提高违法成本的法律措施,但这并不足以遏制这类圈钱行为的发生。历史经验也表明,单方面的提高违法成本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趋势,甚至还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出现反向选择,造成严重犯罪行为大幅激增。
那么,管理层应该如何治理呢?这就要从周益明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上找答案。
周益明之所以这样大胆,不是因为他的“圈钱术”有多么高明,而是在于他非常熟悉现有体制下存在的制度缺陷——国有资产监管漏洞。周益明之所以能够绕开层层监管,就在于他使用贿赂的手段,将一些监管者“拉下水”。
据了解,在股权转让前,遂宁市曾派出考察组到深圳市考察明伦集团。周益明经过精心安排,带着他们到自己合作伙伴的企业参观,并称是自己的企业。这样赤裸裸的欺诈,竟然成功地蒙混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