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经》:那么,这一规定是否给民营企业进入能源领域提供了机会?
周凤起:以往的法律由于缺少对市场化利用能源的规定,因此,对能源利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能源法》实施后,能源利用的产权关系将更明确,有资格进入能源领域开发的企业,其合法地位将获得认可。
要给民营企业进入的机会,不能把民营企业排除在外。目前,能源领域中对民营资本的歧视比较严重,这条规定为民营资本、外资进入一般性能源行业扫清了道路,有利于打破能源领域的垄断局面,进而促进整个领域的健康发展。既然要求多元化结构,就不会完全靠国有企业,但是,重大的能源企业还将以国有占主要地位。
能源储备国家和企业双管齐下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中国的能源储备将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能源产品储备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并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
《新财经》:《征求意见稿》中对能源储备增加了企业义务储备的规定,但义务储备的费用由企业自负,这个规定在实施上是否有难度 ?
周凤起:我国从2004年开始实行政府石油储备建设。目前,已建立辽宁大连、山东黄岛、浙江镇海和舟山四个储备基地,总储油规模为1000万~1200万吨。新一批的政府石油储备基地正在遴选。完成上述四个储备基地后,储备能力约为30天的进口量,而国际一般战略石油储备为90天的进口量。目前,国际上战略石油储备体系不一,美国完全由政府进行,而日本则是政府与企业共同进行。
《能源法》中规定企业义务储备,这个做法并不是中国创造的。在日本,石油储备一直是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企业义务储备,意味着国家将强制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进行战略石油储备,通过企业协助,扩大我国的战略石油储备能力。
对于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难度的问题。说实话,中国的能源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三大石油公司都是国有资本,我觉得推行起来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难度。而且,做好这件事情,对于企业来说也有好处。企业有一部分储备,对于调节和平衡市场的供应,是非常有作用的。
《能源法》将成能源领域“小宪法”
《能源法》将弥补国家能源法规体系中基本法缺位的问题,使能源战略的实施和国家能源经济安全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得到保障。
《新财经》:目前,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包括《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如何协调?
周凤起:在《能源法》的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与有关《资源法》、《环境法》、《财税法》、《科技进步法》、《物权法》、《反垄断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诸多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能源法》作为总体管理的一个大法,在执行过程中应该以《能源法》为龙头,其他专业法在《能源法》的协调下进行,如果其他单行法与《能源法》发生矛盾时,应该服从《能源法》。《能源法》是考虑综合能源的平衡,相当于能源界的“小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