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税法的制定;有权关注税收的用途并积极地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纳税人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还享有其他多方面的权利。总之,纳税人应当是国家的主人翁。正是他们缴纳的税款支撑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警察、军队在内的整套国家机器的运转,并使国家能有财力为社会提供教育、环卫、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服务。
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交出的钱是怎样花的、花在哪里、花了多少、花的效果如何、该不该花和对财政支出过程的监督是否有力有效,公仆们则有义务向人民交待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结构,有关的项目和数字应当是具体的、细化的和准确的,有义务制造公共福利而不是公共祸害。唯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不是一句空话。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人员文明服务。纳税人是否拥有合法权利以及拥有什么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承认并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来说,如同依法征税一样是义务。
“纳税人意识”缺位的原因:标语口号不能让人信服
首先,过分强调纳税的义务,宣传时过于注重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而忽略了纳税是纳税人通过支付一定的税金,来购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本质。这在市场等价交换意识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只能引起纳税人对纳税的抵触心理。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在征纳过程中,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表述不详。虽然有“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但“用之于民”的具体数据常常是缺失的,如何取,怎样用,到底与纳税人有何切身利害关系,纳税人并不清楚。简单的“依法纳税光荣”类的标语口号,显然不能让纳税人信服。
次之,公职人员缺少“公仆意识”,某些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服务精神成为培养纳税人意识的障碍。西方公民纳税意识很强,知道自己是纳税人,政府花的钱是自己的钱,应当为自己办事;政府也是以“为纳税人服务”而自我标榜的。而我国少数机关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公仆们”觉得自己所受俸禄是“国家的”,根本不把纳税人放在眼里,从未把纳税人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甚至出现某地公安部门竟然连纳税人喊冤叫屈、上访告状都实行“双规”。否则,予以治安处罚。公务员花纳税人的钱时痛快极了,为纳税人服务时“条件”重重,缺少“公仆意识”。
第三,少数政府机关挥霍浪费。当人们了解到我国每年有数千亿公款被吃喝玩乐和挥霍浪费后,更是产生了对纳税的抵触情绪。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刘满仓惊呼:“公务员一天的耗电量,普通百姓用19天。”全国政协委员刘光复在发言中提到的数字更是令人咋舌:2006年各级政府官员公车私用费用达2000多亿元,几乎和2006年的国防开支相近。据有人测算,许多公车真正用于公务的时间仅占1/3,其余时间分别被用于领导和司机的私事上。由此产生的联想便是“我们纳税你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