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问题上,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对于税收优惠政策不闻不问,从不主动到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咨询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不注意达到优惠政策所需的要求;第二类则主动接受税收优惠政策,会运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获取关于优惠政策方面的信息,并且与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尽可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类不仅积极获取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信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极进行纳税筹划,使原本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经济行为达到要求,从而获取税收减免,减轻税收负担。我们认为,第三类纳税人是最值得表扬的。
例如,《征管法》中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的,可减半征收两年。按照第一类纳税人的特点,他根本不关心企业第一年招了多少待业人员,即使达到了60%,也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去申报,也就失去了免税三年的优惠。对于第二类纳税人,对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掌握得很清楚,企业第一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60%时,他会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得到三年的免税优惠。对于第三类纳税人,他不仅熟知该项优惠政策,而且,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会主动招收一些城镇待业人员,使之达到60%,享受免税三年的优惠。不仅如此,免税期满后,他会尽量将待业人员的使用比例达到30%,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这样做,不仅仅获得了正确纳税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经济收入,而且,通过招收城镇待业人员,解决了一部分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可以获取很好的社会效益。
多种方法实现最小化纳税
纳税人在运用最小化纳税原则时,可以运用多种方法。一是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调节经济,符合国家总体经济目标,企业可以直接拿来运用。二是通过联姻法。这种方法是指个人和企业原本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但通过一定的筹划,可以与一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联姻,使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本来不属于科研单位的企业进口设备,可以通过挂靠在科研企业的旗下,以科研单位的名义进口设备,从而获得科研单位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当然,这是一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必须获得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三是利用自然人和法人流动法。从国际上看,由于各国的税率、税基、纳税对象、征管上的差异,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纳税筹划。从境内看,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对于一些特定的地区、行业和产品给予了特殊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