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包产到户开始,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承包期限是十五年。随着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到期,从1998年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把承包期限延长至三十年。到现在,很多土地的承包剩余期限还剩二十年左右。
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始了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过去规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长期不变”,这次会议提出了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我认为,这一信号的意义应该是在承包期限的延长上有所作为。目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耕地三十年,草地四十年,林地五十至七十年。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与这次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的宗旨是一致的。
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以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和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重点,放在规范集体和农民的关系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问题没有给予特别重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土地承包期限过短的问题日显突出。从目前的城乡土地制度来看,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在城乡土地使用权中期限最短,这就造成了很多混乱现象。
第一,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地方是由村干部做主,代替农民决策流转土地。由于土地承包期限短,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意识不强,很多农民对村干部做主流转自己的承包地漠不关心,以至于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失去了土地。
第二,在集体收回和处置土地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平等现象。法律规定,如果农民举家迁入城市并落户,他们在农村的承包地要就交回集体,不交回的,集体有权强制收回。但在具体执行中,有的地方并不收回这部分土地,有些地方按规定收回了,这就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平等保护。还有,法律规定婚嫁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来的承包地不得收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规定很难把握。有的婚嫁妇女出嫁后,原来的承包地并没有收回,她还要求在新的居住地拥有自己的承包地,这样就造成了很多纠纷的发生。这些问题都与土地承包期限过短,农民和干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有关。
第三,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很多与土地承包期限有关的混乱现象。比如,有的地方把征地补偿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挂钩,假如土地承包年限还剩余二十年,就按照二十年来计算征地补偿费。实际上,按法律规定,征收补偿费不应该与承包年限挂钩,应该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补偿,最高不超过30倍。有的地方把30倍与三十年混淆,直接误导了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理解。另外,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三部分组成。从理论上讲,征地后村组集体如果不给被征地农民安排新的承包地,土地补偿费就应该全额补偿给农民。但在一些地方的实际操作中,在不安排新的承包地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也留给集体所有,只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给农民。这就剥夺了农民的利益,对农民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