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是21世纪中国资本市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这一变革终结了股市的漫漫熊途。然而,一轮牛市疯狂之后,制度设计的缺陷性再次暴露无遗
2005年4月29日,是中国证券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这一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拉开了中国证券市场解决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制度性缺陷的大幕。
漫漫股改路
股权分置是长期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先天缺陷,之前也做过两次改革尝试,第一次是1999年12月的“国家股配售”。由于两家试点企业——中国嘉陵与黔轮胎,在确定配售价格时玩弄文字游戏,致使“国家股配售”变成了“国家股套现”,遭到了投资者的抵制,“国家股配售”不了了之。第二次是2001年6月出台的“国有股市场价减持”。这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一种明显掠夺行为,这一政策的出台,导致中国股市由牛转熊,被迫“叫停”。
2005年,股市经过了四年的漫漫熊途后,第三次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开始了。鉴于前两次改革失败,市场在期盼的同时,也忐忑不安。《新财经》2005年第6期的专题报道《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福音还是咒语》,全面分析了当时的市场反应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撰文《决策层如何避免股权分置改革流产风险》,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要面临的问题。文章指出:本次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可能遭遇的最大风险,就是散户投资者如果对一些公司的全流通方案不认可甚至产生恐慌心理,就会出现大面积的抛盘行为,这种行为又会使业已处于临界状态的中国股市面临崩盘危险。假若监管部门不能采取有力措施扭转这种局面,整个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改革就可能陷于流产。
为避免改革的再一次失败,监管部门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密切关注已试点公司操作方案实施的后果,并及时对其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尽快出台一些以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为目标的强力政策。例如在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最低补偿标准方面、在流通股股东行使试点方案表决时的否决性投票权、在试点公司选择的公正性方面,等等;都应有具体明确且有利于提升二级市场投资者信心的政策性举措。这样,才能避免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可能出现的流产风险,使这项改革实验变成真正的长期利好,成为广大投资者的“福音”。
既然是改革,一定是成功与风险并存。既然是股权分置的市场,一定有强势与弱势之分。《通知》发布后,大家的感觉都趋于一致,利益的天平明显偏于强势群体——大股东。保护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仍是一句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