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人们还是要向规划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去求取答案。据称,计划实施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将原则性地提及,套现收益的管理应纳入全面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现在来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公共财政预算转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国企分红与减持套现收益可以归入第一、二项的内容里面。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包括投资性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在预算支出部分并没有看到一个符合预期的分配格局。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上,之前的说法是,由财政部负责编制国有企业总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资委负责编制所有中央企业的经营预算。
包括套现资金的国资收益分配的主导权至少应该在国资委与财政部两家之间有一个合理的分配。因为,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至于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反而没有特别明确的说明。因此,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使用方面,财政部应该行使更多的主动权。
发展国企还是满足公共需要
我国国有资本的收益,更具体地说,“大非”减持后的套现资金收益不外乎两种去向:一是进入公共预算,满足公共需要,这部分资金主要由财政部管理;二是进入国有资本收入预算,在国资委系统中循环,支付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用于技术改造等支出。毫无疑问,这部分资金应该由国资委管理。至于这两部分资金的分配比例,还是要体现预算的重要性。相关需求,例如国资改革和技术改造等需要多少资金,要在预算中明确体现,剩余资金通通进入公共预算,用于满足公共需求。
因为国有资本收益呈现很大不确定性,很难对这部分资金形成固定依赖。满足公共需求的这部分国资收益,不妨作为专项或机动支出,比如用于社保、医疗、教育等迫切需要充实的领域,还是用于收入分配调节,均等化公共服务,比如支援西部建设,等等。这都需要进一步讨论。
国资收益用于发展国企,一直是国资委的愿望。确实,我国国有企业还面临种种问题,需要配套改革去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支付重重改革成本、发展费用。国有企业当然还要进行自身积累,支付监管费用。因此,国资委内部大都选择把国资收益用于企业发展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些国资收益不可能全部和永远用于所谓的国企发展,因其与国企的性质和目标都不相吻合。
国企的建立与发展,乃至改革的成本都离不开公共财政支持,而财政资金是取之于民的。所以,国资收益用之于民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从这个角度上讲,国资收益全部用来发展国企,不用于满足公共需求和提供公共产品是不尽合理的。这种不尽合理的制度安排往往来自于部门之间的利益角逐,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二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