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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反垄断法》干什么
作者:王 博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11日   



  但让时建中失望的是,行政责任这一块,《反垄断法》规定的罚款力度比草案原有标准大为降低。草案规定罚款500万或200万,现在变成了50万或20万。“如果违法代价没有被‘割肉’的感觉,那反垄断执法的威力就将大大削弱。”

  更让时建中遗憾的是,草案曾规定:垄断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出台后的《反垄断法》把这一条给删掉了。

  同样让时建中遗憾的还有,依据现行《反垄断法》,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时,企业高管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说难听一点,完全可以看到一个制度的虚伪,看到对非法行为的温柔。”

  时建中不无忧虑地说,一个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必然会经过一个内部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到底是谁决策,谁实施的?当然是高管人员了。可现在好,企业高管可以尽情决策,尽情实施了,反正最后处罚的是公司,是企业,与他们无关!

《反垄断法》带来新希望

  古今中外任何一部法都是带着缺憾诞生的,天性乐观的时建中不愿沉湎于《反垄断法》的缺憾中。在看到该法为完善预留出空间和希望的同时,他更愿意感受这部法律在微观制度方面带给他的欣慰。
首先,域外效力。《反垄断法》规定,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如果对我境内市场的竞争产生了排除和限制的影响,我们就可依法实施反击。

  第二,行政和解制度。当垄断机构因实施垄断行为而被审查时,如果能自行承诺改正,并拿出实际行动,那么,审查即可暂停。时建中表示,这一制度在中国过去是没有的,它的诞生,将大大节约执法成本。

  第三,宽恕制度。它主要针对企业秘密限价和联合,用时建中的幽默语来讲,就是“鼓励大家告密”,因为很难调查取证。在国外,两个大的巨头在一起吃早餐,都可能被认为在密谋。所以,国外同行巨头往往避免聚会。如果涉案者提出证据检举揭发其他涉案者,那么,其垄断惩罚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宽恕。

  世界上最强大的往往不是制度,而是文化。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缺乏文化的基础,则在社会生活中很难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时建中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就是我国竞争文化培育关键的一步,而这种竞争文化的形成,必将推动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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