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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劳动合同法》倒退了二十年
作者:王晓慧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17日   



  《新财经》:“铁饭碗”不光是专家争论的焦点,同样也是企业最头疼的问题。政协委员张茵在“两会”上同样提到了这个问题,认为应该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不能解雇员工。您怎么看?

  董保华:其实,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来就有,问题是,“有固定”和“无固定”到底有什么区别。表面上看就是一个终止权没了,实际上,当企业要辞退员工时,没有了终止权以后就需要举证证明。比如说,员工不能胜任,你要对他进行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你要三次举证证明他不能胜任。既要证明原合同无法履行,又要证明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你想想看,企业又不是公安机关,证明来证明去,哪里经得起这样的证明呢?所以,表面上说可以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很困难,难到无法解除。

  这就相当于一对夫妻,我要你证明感情破裂,如果证明不了就不许离婚。怎么证明?我们就打一架?这样的结果当然会把劳动关系搞恶化。其实,结果已经很明显,对企业来讲,这部法是不好的。

  《新财经》:当将一种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时候,似乎反而容易出现问题?

  董保华:法律是一种底线性规定,不要说国外怎么样。法律是要让各种企业都能活动,不只是只有与员工建立了长期稳定关系的企业能存活,那种用工相对灵活的企业就不能存活。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是有一定区别的,后者可以去追求一种社会责任,追求世界上最好的。但是,法律不能说,世界500强以内的企业就能存活,之外的就不能存活。法律是一个底线,你把底线定得这么高,当然会出问题了。

  实际上,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看,是回到了80年代的后期,也就是倒退了二十年。

  《新财经》:为什么这样说?有什么依据?

  董保华:道理很简单,我们只要去做一个对比,跟80年代后期的相关规定对比。比如,我们把1988年的相关规定跟2008年规定做对比,在劳动用工的解雇上,哪个紧,哪个宽?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告诉你,80年代后期的法律更宽松。

  很多人只注意了“铁饭碗”,很少注意“铁交椅”。不要忘了,当时我说的是“三铁”,现在人的眼光恰恰就注意了铁饭碗,这只是其中一“铁”,不是最重要的。80年代对普通工人是没有铁交椅的。比如,那时候的企业是有权调动员工的,如果员工不服从调动,是要承担违纪责任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是完全无权调动员工的,调动岗位要双方协商决定。比如,假设一个人不能胜任现在的5000元的工作岗位,调整去4000元的岗位,员工不同意,就不跟企业协商。这当然就是张五常说的“包懒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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