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指出:“资本和劳动的 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 会体系旋转的轴心。”劳动关系紧张则整个社会体系就紧张,劳动关系和谐则整个社会和谐就有了重要基础。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体制转轨,劳动关系建立方式市场化、权利义务规范化、存续形式多样化、争议解决法制化等,正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和发展方向。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在许多方面和部分地区也还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标志着我国将通过立法来保障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运行。这表达了立法机关和政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重视,对科学发展观背景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近期出现的一系列社会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北京某单位“临时工”遭遇大规模清退; LG、沃尔玛等外企的裁员计划紧随其后。华为公司耗资10余亿元、涉及6000多名员工的“集体辞职”事件,更是招致解读版本无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敏感期,如此“退工潮”的出现让不少对新法寄予厚望的劳动者禁不住担忧,这部新法能否真正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利器?
应该说,立法机关当初颁布《劳动合同法》时,不仅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企业更健康的发展。因为只有纠正目前劳动关系中那种流动性相对过大的不合理现象,尽可能稳定劳动者的职业,才能使其更为熟练、深入地掌握技能,才能更好地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从而相对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
遗憾的是,尽管立法机构有着如此人性、先进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但其在具体法律的运行设计方面,却明显存在一些相对过于简单、粗糙的成分,这些成分正在考验我们的劳动行政立法智慧。
首先,法律设计应当追求双赢,反之,则有可能加剧劳资关系的紧张与对立,不利于劳资问题的真正解决,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例如,《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对企业解聘员工进行的严格限制,就有可能造成企业无法对人力资源进行正常的优化与整合,反而容易进一步加剧劳动合同短期化。这一情况的出现,无论对于劳资关系,还是企业发展、乃至员工个人发展,都是不利的。而且,一旦出现“受惠面窄、就业率低”的局面,再想调整代价就太大。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国营”企业出现的状况就是前车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