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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劳动合同法》考验行政立法智慧
作者:钟永生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17日   


 
  第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固然有利于稳定职业,但这不仅要求企业支付更多的用人成本,也容易出现部分员工不思进取、效率低下等国有企业曾集中拥有过的缺陷。而这些显然是那些成长型、创新型企业难以承受的。因此,尽管企业确实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尽管《劳动合同法》也确实有利于企业的整体性可持续发展,立法机关显然不能过多地信赖和依靠强调道德自律的责任意识。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难以承受起这份美意。因此,如何通过更为具体、合理的制度规定,来循序渐进地有效平衡和化解这其中的价值冲突和劳资矛盾,显然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当然,立法本身不是万能的,不可避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对于立法者来说,立法之后出现的一些社会现实问题,其实不仅是对立法的直接反馈,同样也是一种侧面的提醒。只有更为充分、全面地从各种问题中不断寻找完善制度的契机和启示,各种法律制度才能逐渐趋向于合理和完善。从而逐渐实现一种日益公平、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  


  对一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劳动合同法》的充分探讨,本身就是对共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具体实践。不论各方观点的碰撞如何激烈,我们都可以肯定地说,大家的目的都是希望国家建设得更美好,老百姓生活得更幸福,都是为了创建一个更为和谐的社会环境。

  事实上,对《劳动合同法》探讨的意义远不止于此。许多专家从市场经济角度提出了众多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法律的制定应该坚守法律底线,市场的问题应该交由市场去解决。

  劳动用工合同问题的解决,无疑也应该遵照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去思考。这样,或许更有利于《劳动合同法》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在本期选题的策划执行过程中,《新财经》记者了解到,上海美国商会准备跟进调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员企业的执行情况和对企业运营所带来的影响。

  和谐的劳资关系既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也需要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参与和维护。

  针对这一话题,《新财经》将在日后继续跟进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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