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并不紧迫,如果近期实行,其积极效应有限,而负面效应可能更加明显。因此,目前不是出台这一政策的有利时机
近来,相关决策部门认为,推 出存款保险制度已指日可 待。这一制度不仅直接关系着数亿储户的利益,而且关系着相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体系的未来发展。然而,我们认为,该制度尚有一系列条件并未成熟,不宜简单实施。
存款人缺乏必要的选择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分为被保存款和未保存款两部分。对被保存款来说,存款人的资金基本没有风险,但对未保存款来说,就存在一定风险。由于这种风险不是由存款人本人导致的,因此,一旦发生风险,吸收存款的机构就应承担这部分存款损失。但因吸收存款的机构在经营危机发生时已无力全额兑付,所以,他们在吸收未保存款时,应提供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利率条件。但在目前存款利率尚未市场化的条件下,无论是存款人还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都缺乏化解风险的能力。
从存款人角度看,如果对被保存款实行利率下浮(即低于基准利率)的措施,不免造成“成本转嫁”等诸多猜疑,由此引发一些被保存款人的不满意见。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未保存款的储户资金缺乏足够的选择余地,只能继续以存款方式进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这种具有“强制”色彩的存款,如果完全不考虑信用保障问题,一旦某家商业银行发生经营危机,就可能引发某种程度的社会问题。
假定被保存款为10万元,对于存款超过10万元的储户来说,会将资金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谋求保障。这种现象普遍展开,不仅将造成金融机构资源浪费,经营成本上升,而且还将引发储蓄存款“大搬家”,导致相应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并无个人支票等金融工具可用,储户需要大额支付,就要分别从各家金融机构提款,不仅费时麻烦,而且有着难以预期的风险。
商业银行可用资金大打折扣
目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提高至11.5%,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06%,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仅有1.89%,金融机构的政策性负担已相当重。在此背景下,再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在不产生收益的情况下,这部分资金的利息支付和经营成本却毫不降低,金融机构如何补偿这些额外损失?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仍有继续提高的趋势,在此情况下,不宜再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从保障机制上看,存款保险制度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有着一定的共性。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目前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以防范存款人的挤兑风险,但这一假定是缺乏依据的。另一方面,无论是存款保险制度还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都是用存款人的资金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与此不同,1988年以后,巴塞尔协议要求金融机构的股东,运用他们的股权资产保障存款人利益。这一制度在近年的银行监管中已基本到位。同时,银监会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监管措施,再急于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究竟急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