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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不宜实施
作者:王国刚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30日   



  值得一提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并非万能,它不仅无力防范和解决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而且在一些大型商业银行集中发生经营危机的时候,它也力不从心。央行启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其他措施予以救助,仍将不可避免。

小型存贷款机构左右为难

  目前,除个别尚处于股份制改革或资产调整过程中的商业银行,大部分大型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已大大改善,这些银行占存贷款金融机构的比重高达90%左右。这意味着,中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尚未有出现经营危机的可能。真正的问题在于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这些金融机构而言,实施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着两难选择:

  如果按照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差别费率),收取存款保险金,那么,将有相当一部分存款人转存于大中型商业银行。从可用资金和经营成本考虑,小型存贷款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倒闭。这与支持“三农”、建设农村金融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如果要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对这些小型金融机构实施特别的优惠政策(如财政资助等),那么,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便被打了折扣,主要商业银行也会以此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提出质疑。

存款保险监管中的体制摩擦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必须确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由此,涉及到存款保险机构的定位,监管部门的确定,以及监管机制的选择等事项。这些事项的明确本来是比较简单的,但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行政摩擦中,情况则比较复杂。

  从监管部门的确定看,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定位为银行业,那它应由银监会监管;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定位为保险业,则应归口由保监会监管;而它的证券投资行为,在银行间市场由央行监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则由证监会监管。

  在目前政策研讨中,有观点主张将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归入央行监管。但央行的主要工作是实施货币政策,保障币值稳定,除监管银行间市场外,并不具有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功能。如果由央行直接监管存款保险机构,不仅与央行的职能不协调,牵扯其许多精力,而且很可能与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产生新的摩擦。

重视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

  一项好的政策需要选择有利时机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如果时机把握不当则可能事与愿违。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并非处于有利时机。且不说我国经济、社会层面存在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就是金融体系内部也存在着诸多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深层次问题。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还需要创造一系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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