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对涉及他人物权的认定和裁判就是《物权法》106条规定的一种法律例外情形。这种对他人合法物权的处理方式与物权的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人民法院在案件的执行或审判程序中,没有严格依据“产权证”审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处分案外人的物权引发的争议,相关部门应尽快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否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物权,也违背了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否“不溯及既往”
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房屋仅仅是众多物权纠纷中的一个方面。《物权法》实施将大大提高公民合法物权的保护力度。但是《物权法》不是解决一切物权争议的灵丹妙药,很多地方还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明细化。
这起案件的另一大特点是案件发生的时间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受理也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在审理的过程中,《物权法》正式实施。随后,当事人要求法院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判。
“不溯及既往”是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就是说新法律实施对此前发生的法律纠纷在现在的司法审判中没有约束力。《物权法》是不是也不例外?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具有持续性,不动产产权的转移以“登记过户”为准则。也就说,《物权法》实施之前的房屋状况在时间上会一直延续,这样,有关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纠纷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也就不存在时效问题。
作者系律师
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的相关系列
《武汉晚报》11月19日报道,香港商人黄某在广州做生意期间,“包养”打工少女丁某,并购买35万元一套房屋赠送给丁某。两年后丁某将房屋转卖后离开广州,并且与黄某断绝联系。黄某和妻子一道向丁某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在广州赠与丁某的一套房屋,返还丁某私自转卖房屋的房款。丁某所在地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赠与丁某的房屋无效,要求丁某全额返还卖房款35万元。
这起案件也比较典型。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黄某在广州购买的房屋,属于黄某和妻子共同所有,黄某背着妻子将房屋赠与丁某,侵犯了妻子的共同物权。因此,黄某和妻子的诉讼要求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和波动情况下,一些二手房交易市场经常出现人为的无处分权人处分共有房屋的纠纷。主要表现是,很多夫妻把房屋产权登记一个妻子和丈夫名下,夫妻便以产权证登记的名字为依据对外转让房屋。购房人支付了房款,办理了过户。一两年左右的时间,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上涨很多,原房屋出卖人的妻子或丈夫就会站出来说,房屋出卖行为没有经过共有人同意,要求返还房屋。最终法院宣告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买房人损失不少时间和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