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有私权和个体利益的特点,消费者仅靠一己之力往往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求助于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力量。因此,国家向弱者适度倾斜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欣弗”、“苏丹红”等事件的发生看,出现问题的原因当然是企业的不负责任。我们不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去约束企业的行为,有关部门也并非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但有些企业却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继续肆无忌惮地坑害消费者,也或多或少说明了一些问题。
相关部门应负起更大的责任
人民大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秘书长刘俊海对《新财经》记者表示,企业之所以造假,源于其唯利是图的本质。有些企业没有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只想着企业的营利性,没有想到社会性。西方国家也经历过这个阶段,日本和韩国的经济20世纪中叶起飞的时候,也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中国现在正处于这个阶段。
虽然逐利是企业的天性,但这并不代表企业可以为所欲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执法力度的不足,客观上导致了市场的“混乱”。经济学家梁小民认为,“为什么发达国家现在基本消灭了企业造假现象?原因是严格的执法。在这方面,也不能说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制,但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监管力度很差,另外是惩罚力度太低。”
监管力度低、惩罚力度小直接导致了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屡禁不止。比如说,对造假企业最高罚款限额为十万元,而实际上企业已经赚了几十万元,有些企业就会觉得,造假是“值得”的。如此恶性循环,不仅使这些企业的无良行为愈演愈烈,甚至让这种做法变为了其他企业效法的“榜样”。
从一些典型案例看,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不作为,也客观上助长了企业不负责事件的发生,比如“欣弗”事件。刘俊海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药监局真想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那么,这件恶性事件很可能不会发生。一般来说,新研制的药品没有六年的试验期是不能上市的,而现在有些新药没经过试验就投产,安全隐患不言而喻。
刘俊海认为,“某些政府相关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存在丢权、弃权甚至谋私的现象。有些行政部门站在企业一边,而不是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处理问题。比如,很少听到建设部、保监会、银监会、旅游局等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声音。”
“擦亮眼睛”、“警惕陷阱”、“识破假冒伪劣××招”这些词句几乎已经成为监管机构提醒消费者避免上当受骗的流行用语。刘俊海认为,打击假冒伪劣理应是监管机构的职责,消费者很难成为“火眼金睛”的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现在消费者大部分时间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光靠“提高警惕”根本不可能保护自己。媒体报道多宝鱼可能存在问题,消费者才知道,那么是不是还有其他“不能吃”的鱼?肯定有。刘俊海说,“相关监管部门有时候就像‘睡觉老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让每个消费者都弄个秤,再带个‘假货识别大全’,这也太为难消费者了。作为我来说,也无法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