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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土地新政是新瓶装旧酒
作者:张 盈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11日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李华芳认为,经营权入股虽然为农户提供了一个讨价还价的机会,但实际上这一要价空间并不大。因为要保持土地性质不变,最多可能是采用农村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来发展农业。对于边际收益更高的商业和工业用地的征用而言,此次重庆模式并没有推陈出新,给农户更大的权利。

  李华芳承认重庆模式确有可取之处,在西部大开发的语境之下,承包经营权入股,除了能增强“有恒产者有恒心”之意外,也能启示西部开发当依靠当地的内生性力量,包括当地的劳动力和土地等。但在中国,农村和农业部门的收益长期低于城市和工业部门的收益,如果农地流转新模式并不能使农户在土地产权变更过程中获得更高收益,那么,这一政策调整依然是换汤不换药。

  李华芳同时告诉记者,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的最大意义在于,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言,增强农民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但一旦遭遇变更土地性质的征地,农户依然没有办法参与讨价还价。重庆模式固然有可取之处,但“问题依旧在,局限未松动”。

提高补偿不如界定产权

  重庆农地流转改革并非首吃螃蟹。早在1992年,佛山市南海区就尝试农村土地承包权入股,并比当下重庆方案更进一步,南海农地入股可以变更土地用途。

  南海的做法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然后统一以土地或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集体只经营土地、厂房,不经营企业,只谋求土地增值,避免因集体办企业带来产权纠纷;农民手中拥有股权证,根据入股进行分红。

  除了南海,在深圳、广州、东莞和中山等地,这类做法也十分普遍,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为政府广为准允,至少是默许。截至2002年,在整个珠三角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量近50%。在长三角地区多个城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土地股份制方式分享农地增值收益的做法也不鲜见。

  即便广东和江浙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户享受到了土地工业化的收益,但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农村集体“所有”也并非是根本意义上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最重要的处分权被剥夺。商业开发征用土地时,农户不是所有权价格谈判的主体,必须由政府“代理”。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周其仁曾指出,加速的城市化——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源泉——发生在含糊不清的农地转让限制条件下。

  中央党校研究室周天勇发表在2004年2月10日《中国经济时报》上《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几个问题》一文计算:“从1979年改革开放起,每年平均各种建设占用耕地按400万亩计,二十五年共征用农村耕地1亿亩,农民给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相当于10万亿的土地资产。而失地农民从土地上得到的补偿最多不超过50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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