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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再融资 生不逢时
作者:李 斌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17日   



  张仕元:从择时的技巧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或股东都希望在股票价格处于高位时把股票卖出去,以最低的股权成本获得最大的资本金。因此,从上市公司的立场看,在股票价位比较高的时候实施再融资,也没有错。而且,作为上市刚满一年的公司,在刚刚符合再融资条件的时候及时推出再融资,可谓市场化效率非常高。

  《新财经》:监管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规范再融资的行为?

  赵锡军:目前,应该从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项目的设计、再融资的信息披露以及再融资的审批等方面加强监管,以监督上市公司投资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再融资过程的规范性,赢得市场的支持。

  刘国宏:作为监管层,有必要出台具体规定,提高再融资门槛,“叫停”那些失去理性的再融资计划。我认为,除了对融资比例限制外,还应当对再融资的具体用途、时间间隔等方面进行限制。具体可以从七个方面来严格监管,规避上市公司“恶意圈钱”:

  一、设立分红筹资比。不仅要求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达到一定水平,还要求对投资者的回报达到一定标准。
  二、拉长再融资的时间间隔,防止频繁再融资导致市场压力急剧扩大。可考虑上市公司首次融资后,第二次融资至少间隔两年以上。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再融资有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间隔。
  三、对于因改变项目或项目终止而闲置的资金,应该设立“退还”机制。
  四、必须规范信息披露。中国平安再融资公告中,对资金用途并未进行详细披露。只表示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营运资金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这种公告本身所透露出来的信息,就是再融资条件过于宽松。
  五、在表决方式上。建议:公开增发除了召开股东大会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还要规定须达到流通股股东的支持率比例,否则不予通过。
  六、对于事后弄虚作假或者渎职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增加恶意融资制造者的违规成本,避免以往上市公司增发“圈钱”现象重演。
   七、再融资额度。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公开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回报金额的若干倍。如果没有重大收购行为,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的规模。


再融资潮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博弈

  甚嚣尘上的再融资风潮,加剧了2008年资本市场的“倒春寒”。力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美国次贷危机所带来的影响。这种局面与三四年前熊市中的“蓝筹发展悖论”环境极为相似——在股权割裂的A股市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优质蓝筹)的再融资行为保持着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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