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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视点
从“大非”减持看政策动向
作者:张 刚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07日   

  继2006年9月份伟星股份爆出首例“大非”(非流通控股股东)减持以后,2007年1月,华发股份、益佰制药、双鹭药业、宁波华翔、中兴通讯、吉林森工陆续出现了“大非”减持的现象。其中,双鹭药业、中兴通讯、吉林森工的第一大股东还是国有股股东。2007年2月2日至2月7日,泸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售出“泸州老窖”股票115662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成为首例国资部门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案例。

  在此之前,由于相关法规尚未明确,国有股股东的限售股解冻一直被市场认为无须担忧的。目前,国有控股股东也开始减持,似乎暗示现阶段市场所处的风险较大。上述股票多数在公布大股东减持的消息后出现下跌走势。国有控股股东陆续开始减持,使得限售股解冻引起的减持现象颇受市场关注。

  以目前的市场价格计算,2007年所有月份的限售股解冻额都在100亿元以上,其中2~6月、8月、10月,每月在200亿元以上,而5月、10月更上至1000亿元以上。可见,2007年的限售股解冻额度要远比2006年大得多。

  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国资委之后,这类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可能也会有变化:由现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国资委,转为适当由国有股股东自主决策。不过,在赋予国有股股东足够自主权的同时,必要的监管仍然不可缺位。

  此前,国资委官员曾表示,在全流通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买卖在三种情况下仍需通过国资委审批:一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的,二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大宗交易。

  由此推断,只要国有股股东确保控股地位,便可以在限售股解冻后套现不超过总股本5%的股份,而无须报批。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关于国有股解冻后的套现操作和套现后资金归属及使用尚无明文规定。

  从历史上看,国有机构在相关法规出台之前,为把握市场先机,率先行动,早有案例。如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尚未公布的时候,全国社保基金率先参与中国石化的发行认购。不过,当时由于跌破了发行价而形成账面浮亏。此外,社保基金在涉及直接投资的相关法规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在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报中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暴露了身影,而媒体当时报道“该项投资获得了国务院特批”。现在看来,当时大多数股票的价格是“地板价”。无论怎样,在法规出台之前抢先行动,目的是把握机会。倘若如此,此次抢先卖出解冻后的国有股,也应该是率先回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考虑。

张 刚 西南证券分析师
 
 政府对国有股转让的最新动向

  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征求意见中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倾向以市价作为确定股份转让价格的基准。如果这个基准最终被采纳,将对沪深股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产生很大影响。
国资委2003年12月31日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转让价格的基准是资产评估价格;2006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转让价格是在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的价格。以市价为基准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变化确实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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