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康此次在专利侵权案中的胜诉说明了什么?恐怕不能简单认为是中国民族企业的扬眉吐气,更应当意识到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义不容辞。
伊莱克斯反驳主张“无效”
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在审理答辩时称,其已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原告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请求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侵犯实用新型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依据该规定,伊莱克斯在一审中辩称,其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原告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的请求已被受理,因此,向法院请求中止诉讼。
最高法院上述《若干规定》同时明确: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可检索到如下信息“帅康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的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4月28日,专利公开公告日为2002年3月6日”,并依据《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的规定,可以认定帅康实用新型专利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专利未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宁波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伊莱克斯中止诉讼的请求。
国外企业善于利用法律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上述案例中,伊莱克斯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举动既是伊莱克斯的诉讼权利也是其拖延诉讼时间的一种表现。
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据悉,目前中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有几千家,仅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由于缺乏知识产权资源储备,很少有企业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跨国知识产权诉讼面前,国内企业大多底气不足。跨国诉讼的结果要么是缴纳高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要么继续为国外的企业打工赚取廉价的加工费。面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发起的市场狙击,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
首先,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技术创新的主体意识,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技术的跨越发展,积累专利筹码。
其次,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2006年4月国务院公布《保护知识产权纲要(2006~2007年)》;200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这些举动凸显了政府部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心。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进程才刚刚开始,形势相当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