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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案精读
案例背景---南航集团委托理财案始末
作者:李 斌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年12月11日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以下简称“南航集团”)因巨额“委托理财”业务引发的特大腐败案件,10月1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航集团原财务部经理陈利明、原副总经理彭安发、原汉唐证券广州总部负责人韩晓军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起诉称,2001年8月,陈利明、彭安发与南航集团总经理颜志卿三人商量,决定利用南航集团的银行信用贷款,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有固定回报的投资理财业务。鉴于上述业务有违国家相关的金融证券法规的规定,陈、彭、颜商定此事只控制在三人范围内知悉,并且决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理财所需贷款及签约、与证券公司洽谈理财条件、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等具体事宜,均由颜志卿授权陈利明全权代表办理,彭安发则负责面上的监管。

  2001年8月至2005年6月间,陈利明具体经办南航集团在汉唐证券和世纪证券(另案处理)委托理财业务共计43.552亿元。在此过程中,陈利明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汉唐证券、世纪证券以“顾问费”名义给予的贿赂款;侵吞南航集团因委托理财应收取的固定收益款项,据为己有;还单独或伙同彭安发挪用银行信用贷款,供个人和朋友注册公司及经营使用。

  检察机关查明,2001年至2003年间,由陈利明和韩晓军具体经办,南航集团共利用银行信用贷款并以南航集团的名义在汉唐证券进行4次一年期委托理财业务,共计16.426亿元。在此过程中,韩晓军按事先与陈利明个人商定的条件,代表汉唐证券按理财金额1%的比例,分四次以投资顾问费的名义支付给陈利明贿赂款1642.6万元。与此类似,2002年4月至2005年6月间,陈利明以南航集团财务部名义在世纪证券进行7次委托理财业务,共计金额27.126亿元。在此过程中,陈利明收受世纪证券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给予的贿赂款3429万元。

  2002年12月至2005年4月间,陈利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其朋友姚仕文及其公司使用。2004年2月,陈利明收受姚仕文给予的以其女儿陈珏为所有权人的宝马小汽车一辆,价值70余万元;2005年4月,陈利明再次收受姚仕文给予的以陈珏为所有人的房产一套和车位两个,共价值225万元。

  据查,陈利明贪污的1200余万元也来自其负责的南航集团委托理财业务。2003年3月26日,在南航集团委托世纪证券进行了一笔金额为5.126亿元的理财业务后,陈利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示世纪证券将本应支付给南航集团的一笔固定收益款1234万余元汇入其妻子为法人代表的一家公司的账户,随后,陈利明将该款占为己有。

  此外,陈利明还利用因委托理财而获得的银行贷款授权的职务便利,以南航集团的名义多次向多家银行借款并私自挪做他用,金额高达12亿元,其中3亿元经由被告人彭安发同意,挪给被告人韩晓军使用。至案发时,该笔挪用款韩晓军仍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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