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丹耀公司破产案是《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本刊特约请该案管理人组长尹正友律师,就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有助于读者更深入地了解《企业破产法》。
所谓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依法指定的,负责接管债务人,负责债务人内部管理,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管理人需要承担破产程序中的绝大部分工作,是破产案件执行中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平衡”各方利益的重任。
管理人制度引入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的《破产法》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缺陷,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实际被遵守的程度均与法律目标要求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或遇到种种需要进一步研讨和探索的现实问题。
新法规宣传不到位,导致执行障碍
由于新法规公告不到位,导致我们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本不该有的困难。比如,我们在刻制管理人印章的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只知道过去的清算组而不知道现在的管理人,我们花了两个多星期的时间进行交涉、汇报。同时,我们在担任管理人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要在银行开立管理人专用账户,但遗憾的是,长期无法开立。银行的答复很简单,他们没有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的相关文件,所以不能办理。
附利息债权的利息怎么计算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对于已经对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这部分债权的利息是否也同样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作为借款人,在对外借款过程中是通过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来对借款的风险作出比较充分的预估和控制。如果,对利息计算截止受理时的这种计算方式也同样适用,那么,必然会导致银行等出借人通过其他新的、更严厉的措施来控制和防范对外借款的风险,这显然不利于企业融资。而且,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样的规定与《担保法》以及于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
对债权有异议,如何起诉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依法审查、确认债权债务并编制债权表。同时,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的记载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还明确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对外参加诉讼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要对管理人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就会造成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起诉管理人的现象,这在逻辑上会不会有问题?实际操作上会不会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