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交还是不交
对于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是,“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是,对于不是为了继续经营而需要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却没有相应规定,是否可以参照该条规定以共益债务来先处理?
一般来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都面临缺乏资金的情况。但该部分费用的缴纳又不能出现中断,如果不及时缴纳随时清偿,将使全体职工无法继续享受保险待遇,给职工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该部分费用该如何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其他国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破产企业现金不足时,由管理人垫付费用;第二种方式就是对破产企业一些可以变卖的财产做先行变卖,取得一部分现金。
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式在我国更可行。但是,实践中又会与《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法律有一些冲突。《破产法》规定,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处分等方案要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如果先行拍卖,没有经过表决,是不是合法?再者,如管理人进行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债权人委员会还没有设立,管理人能不能处理财产?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规定不可机械地理解。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不影响债权人会议的实体权利,对部分可分割的非重要的资产可以先行处分,以获得必要的资金进行破产程序。一方面,对重大财产、关键性财产要先经同意才能处分;另一方面,对一些先行处分的非重要财产,在债权人会议开会时进行追认表决。这样,就可以把实务中的操作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债权人会议,职工要不要参加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那么,产生的问题是:第一,职工应否参加债权人会议?第二,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是否有表决权?如果享有表决权,其所代表的人数为多少,是一人一票,还是代表企业所有职工?第三,工会代表以什么身份参加债权人会议?
从法理上分析,如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全额优先受偿,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可能影响其清偿利益,就应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否则不应参加,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实践中,可能出现劳动债权人在权利实现不受影响时对与其无利益关系事项进行表决的不合理现象。
管理人责任如何界定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实际上是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造成多少损失就要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对于管理人来说,这个责任是非常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