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何认定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标准是什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管理人要公平地考虑到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职工权益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和利益,难免有部分单位及个别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工作持不满态度。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管理人在实践中就会遇到很多问题。有关的司法解释应该对这个问题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以对管理人工作进行有效保护。
作者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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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首例破产案摇号指定管理人
2004年12月16日,丹枫控股有限公司以丹耀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005年2月21日,丹耀公司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亦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005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产申请。
2005年4月18日,丹耀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参会董事作出一致决议,放弃和解。
2005年7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委托的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丹耀公司2005年6月30日《财务状况专项审计报告》。根据中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截至2005年6月30日,丹耀公司企业资产总额27226695699元,负债总额27728280484元,账面净资产-5015847.85元,资产负债率为101.84%。
此后,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2007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丹耀公司破产。丹耀公司破产案遂成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件。依照新破产法程序,法院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为丹耀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时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尹正友律师为破产管理人组长。
2007年6月20日,破产管理人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驻丹耀公司,开始对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档案、财务资料及资产等进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