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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案精读
南航高管涉讼,折戟委托理财
作者:杜玉忠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年12月11日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航集团高管腐败案件已进入庭审程序,此案起因于南航集团巨额“委托理财”业务。曾经受一些公司青睐的委托理财业务为何会让南航集团高管“落马”,它给南航集团乃至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如何?值得我们关注。
  
违规委托理财,害苦了谁

  南航集团遭受重创。2004年南航集团通过世纪证券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协议为期一年,世纪证券承诺保底收益率约在9%。作为资金拆出人,南航集团疏离主业而投巨资大举委托理财项目,希望在期满后获得保底收益。而我国2004年《证券法》第142条和第143条从维护证券业健康发展出发,否定了保底条款和承诺收益条款的效力。南航集团财务部门对此视而不见,结果呢?资产总量位列中国三大航空集团公司之首的南航集团损失惨重,证券公司保底收益的承诺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上市公司牵连受累。尽管委托理财东窗事发后,南航集团一再宣称“委托理财与南方航空没有任何关系”, 但南航集团旗下的财务公司是委托理财业务资金主要提供者,且南航集团是财务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南航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南方航空(600029)则是财务公司的第二大股东。这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言而喻,2005年6月,南航集团高管因委托理财而东窗事发。7月,南方航空在沪、港、纽约三地股市均大幅下跌,南航集团和南方航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密切关系在此得以体现。

  市场投资者信心受挫。2005年,南方航空财务年报显示亏损17.94亿元。尽管南方航空没有将南航集团违规委托理财一事列入巨亏之原因,但南航集团持有南方航空50.3%的股权,对南方航空有着绝对控制权和巨大影响力是不争的事实。南方航空巨亏的辩解理由不能令证券市场投资者信服,其股价下跌就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最直接的“情绪”体现。
  
以事为鉴,证券投资应依法而行

  南航集团因委托理财引致经济犯罪案,暴露出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违规进行资本运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募集资金投向脱离主业等问题,这也是中国证监会近两年不断出台政策,规范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重要目的。

  中国证监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41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我国民事法的一般规范对待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也是同样立场。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来分析,委托理财的实质是委托人投资,而投资本身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否则就不是投资而是借款,此时,作为市场投资者,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因此,在法律条款对保底收益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投资委托理财产品一定要慎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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