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谈宏伟败诉的原因,就是因为他违反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性规定。
“搭便车”对驰名商标的损害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意味着该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众多消费者的信赖,它能给该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驰名商标具有长期使用性、识别性、财产性和价值性,是企业无形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企业的价值甚至是难以估量的。
之所以要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是因为如果在不同领域滥用,会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所谓商标淡化,是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弱化驰名商标的区别性与吸引力。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淡化是商业竞争中的一种“搭便车”行为,即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能力发生弱化的行为。淡化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弱化、丑化、退化,其实质是,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标的销售力。
一个驰名商标的取得凝聚着企业长期艰辛的努力和巨大的投入,因此,无论是从保护勤勉、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还是从有效保护消费者免受更大损害的角度,对驰名商标较之于普通商标进行特殊的保护,都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这种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跨类别、跨地域保护,防止商标淡化上。驰名商标保护的要求就是,拒绝“搭便车”行为。
微软当属驰名商标
根据以上分析,宁波眼镜公司商标争议案,关键点是“WINDOWS”是否为驰名商标。商标局的裁决指出,被异议的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裁决眼镜公司取得“WINDOWS”注册商标。但是,如果“WINDOWS”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被异议商标是不能给予注册的。
在宁波眼镜公司商标争议案中,笔者没有发现商标局关于“WINDOWS”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将成为本案关键,双方会就这个问题展开激烈的争夺和讨论。
如果“WINDOWS”在中国不被认为是“驰名商标”,这将是不可思议的。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诉讼,宁波眼镜公司前景不乐观。一旦“WINDOWS”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宁波眼镜公司的中文“视窗”商标都很难保留,因为它是“WINDOWS”的中文翻译义,除非微软同意他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