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国驰名品牌实行国民待遇是大趋势,是国际条约的要求,关乎中国在世界的国际形象。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一样受到保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国商品出口额逐年上升,在很多国家已相当普及,如在澳大利亚的很多超市里,甚至60%以上的商品都来自中国。我们的企业也应当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涉及商标以外,还涉及到商号、原产地名称、商务用语、商品装潢、外观设计、商业秘密、专利、版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这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均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熟悉和运用法律或将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
作者系律师
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都对驰名商标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实行相对保护原则,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Trips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以及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当履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商标法第十三条秉承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外,我国《商标法》第14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对驰名商标所给予的保护,因驰名商标在中国注册与否而有所不同。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