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监会确定以净资本为核心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下,上市融资对券商快速提高企业净资本,拓展创新业务,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券商纷纷谋求上市,借壳无疑又是一种快捷的方式。
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作为券商借壳上市第一例,具有标志性意义,多家打算“效仿”借壳上市的证券商也都在等待观望。
200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通告:在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中,部分当事人涉嫌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一事件演变为“券商借壳上市第一案”。案例本身所折射出的内幕交易的普遍性以及司法监管不力等问题则不仅仅局限于券商类公司,具有普遍意义。
内幕交易,谁来阻止潜规则
随着股市的一路走高,2006年证券行业全面复苏,特别是创新类券商质地优良、盈利能力强,获得了市场对参股券商概念股的热捧。在最近一年的证券市场上,凡与券商借壳上市沾边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几乎都会出现异常波动。如:2006年10月17日,受东海证券借壳“传闻”刺激,SST纵横开盘后不到10分钟即封于涨停价位,随后该股又开始震荡下跌,收盘一度跌停,当天成交约16万手,为该股的罕见天量。这其中难免某些个人、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利用券商借壳炒作并从中渔利。
虽然《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但是“内幕消息”极易导致股价异动,不法投机者也会借机从中获取暴利。借内幕消息炒股盈利,早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
内幕交易是健康的证券市场所不容的,对少数不法投资者内幕交易的熟视无睹就是对众多守法投资者的麻木不仁。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具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而要保证平等的信息权,重要的就是消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的垄断、虚设或肆意泄露。
内幕交易,司法调查难界定
在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的事件中,媒体报道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的弟弟通过内幕交易获取暴利。如果董正青及其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其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事实上,如何确定董正青之弟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尽管董正青的弟弟低价位购买了S延边路股票并从中获利,这一点没有争议,但要判断其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从事上述股票交易却不容易。
杜玉忠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