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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案精读
广发证券深陷内幕交易门
作者:杜玉忠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11日   



  内幕交易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董正青弟弟显然不在此列。另一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董正青是当时广发证券的总裁,属于借壳上市的知情人。而他的弟弟和他系亲属关系,在借壳上市信息公开前从他那里获知此信息不是没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董正青弟弟就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但是,在证券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调查面前,如果董正青和其弟不承认泄露或者获取了内幕信息,法律对此也无能为力。这正是眼下证券监管的真空地带,因为监管层或司法机关很难认定这其中是否存在“私下交易”。

  换种假设,如果董正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给他的朋友以谋取私利,或者董正青的弟弟在获知了内幕信息后透露给朋友以获取“分成”。这样的话,因法律的真空与缺位,内幕交易就更加难以调查认定了。

  在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草案中,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自然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和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且“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现有法规的不足和缺位起到了补充作用,但执行调查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依然是监管部门不得不面临的难题。

监管的规范是市场规范的前提

  S延边路因广发证券借壳事件在2006年10月20日二次停牌,迄今已有七个多月,股改方案也已经获得通过,但至今仍未复牌。在如今的牛市行情里,“无辜”的投资者只能望天长叹,陷入漫漫等待期。

  深圳证交所早在2006年7月31日就向广发证券发出函件,调查所有在广发证券客户中持有S延边路的账户资料,但至今未公布调查结果;证监会从接手调查广发证券借壳事件到公布拟出罚单,近半年时间,没有向公众通告案件进展信息。在此期间,因为没有明确的官方消息,媒体的推测报道不断,投资者更是跟着举棋不定。

  在不影响案件调查的前提下,证券监管部门应定期向公众通告案件查处的阶段性进展情况,这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监管能力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市场监管机关对违规事件的调查期限无限制,停牌时间自己说了算,处罚程序不透明,等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合法投资者的不负责任,更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成长。要规范证券市场,更要规范监管部门自身的监管权力和行为。

内幕交易

  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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