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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案精读
商业银行:理财受托人还是债务人
作者:董正伟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17日   

编者按
  又一年“3·15”。在中消协日前公布的2007年十大消费维权事件中,银行业停收跨行查询费名列第三。另一方面,银行乱收费也是投诉重点。消费者维权之难,从本期案例中可见一斑。

  我们在质疑银行该不该收费时,往往忽略了收费合法性问题,甚至连相关监管部门对此也没有明确说法。因此,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规范银行收费的当务之急,是要明确收费的法律依据。只有从根上解决问题,消费者也才能真正维权。

  中国传统的政策银行在向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大多借鉴、模仿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号称与“国际接轨”。而对于到银行储蓄的老百姓而言,接轨前后的最大差异就是“收费”。银行巧立名目,对银行卡以及存折设立了多种收费项目。

  事实上,就收费而言,西方和境内银行的理解和解释完全不同,这既有法律关系的不同,也有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不同。西方商业银行的“收费”是建立在银行作为公众委托理财的机构提供服务的基础上的。而境内商业银行的“收费”是建立在以经营存贷款业务为主要盈利模式的国家利率管制基础上。

  前者,客户委托银行理财,投资收益归客户所有,银行收取手续费和佣金。后者,储户和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银行支付低廉的国家管制利率获取经营资金,然后放贷获取利差,储户没有获利润,理财收益由银行独占,这种储蓄存款活动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必须。

  境内商业银行进行“选择性”接轨,既主张储蓄存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又主张储蓄存款是委托理财关系,骑墙居中两头获利。

打着“服务”的旗号

  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经营者从事商品服务活动,就应该获取一定的报酬或者服务费。

  专家收取咨询费,是因为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与信息。中介代办机构收取代理费,是为委托人提供了劳务服务。服务过程让客户受益,或者为他们带来价值增值,客户愿意也应该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

  当然,商业银行开展的代卖债券、基金、保险、水电费收取,委托理财等是能够为客户带来收益和价值增值、以及减少公共企业劳动量的中间业务。在此,银行称之为“服务”,收取一定的佣金、手续费,客户是可以接受的。这正是西方现代商业银行主要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渠道。而储蓄存款则另当别论。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所推出的银行卡和存折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是围绕储户的储蓄过程所发生的。而储蓄存款过程本身,储户的财产并没有发生增值。虽然说定期存款可能有一定收益,但这种收益不是因为有了银行的创造性服务所产生的,而是由于国家的固定利率政策产生的,也就是说是储户存款的本质属性。银行也天然地基于固定利率政策轻易获取经营利差,获取平均利润。银行不用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凭借天然的利息差“不劳而获”,获取盈利,这是世界上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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