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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案精读
商业银行:理财受托人还是债务人
作者:董正伟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17日   

债务人岂可向债权人收费

  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存贷款的利息差,而放贷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储户的存款。如果说银行与储户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储蓄存款过程就是一种委托理财关系,那么,银行收取了储户的服务费,就不能独占“放贷利润”,银行放贷的利润应当归储户所有。但事实并非如此。

  从储蓄过程来看,储户和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储户把钱存到银行,银行聚集储户的资金,然后放贷。而且我们国家有一项税收叫“利息税”,由银行代收。“利息税”也体现的是我国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储户把钱借给银行,是债权人、债主;银行接受储户存款,是债务人、责任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既不合法,更不合理,有违经济规律。打个不恰当的比喻,银行没有分清“主仆关系”。

中国储蓄存款特有的社会保障功能

  在古代,农民在丰收之年,把一部分粮食用于日常消费,剩下的除了种子就储存起来,目的是为了应付灾荒、养老,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现代社会也一样,只不过粮食变成了金钱。普通居民把一部分劳动报酬储存起来,用于失业、养老、疾病、突发事件等应急支出。也就是说,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主要功能是生活安全保障需要。在中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储蓄存款成为民众自我生活保障的主要措施。

  中国银行业储户存款业务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这是中西方银行业务的显著区别。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备。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除了消费就是投资,劳动者不用为自己的失业、养老、疾病等问题担忧。相反,民众暂时剩余的收入放到银行、如果较长时间不投资,银行将代扣代缴“不投资税”。在此,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就成了一个投资理财机构,以收取民众的委托理财保管费和手续费、佣金为盈利模式,而民众获取投资理财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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