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据报道,广州番禺市桥街北城区大北路的“嘉诚大厦”计划建设35层,但在1997年11月,施工方与开发方因工程款纠纷而停工至今。施工方花五年时间打赢了官司,却发现烂尾楼已于2005年6月28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抵债给了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公司”)。友联公司居然还在房屋主管部门给这座烂尾了八年的“大厦”申办到了房产证。为了办理工程规划的延期手续,友联公司申请注销了第一个房产证,重新办理了该宗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4月13日,友联公司再次向广州市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递交报告,要求恢复该宗房地产权登记,但这拿到的房产证发证日期却是2006年4月12日。2006年5月23日,方某、李某以1560万元从友联公司购买了“嘉诚大厦”,又各自办理了一个房产证。而在此之前的4月7日,方某、李某就以3800万元的价格,签下了将尚未到手的“嘉诚大厦”卖给广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合同,后该房地产公司也成功拿到了房产证。于是,这个烂尾楼就有了五个房产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局长徐林发对记者说,当初法院将大厦所有权拍卖给友联公司后,要求房产局办理相关产权转让,也许这房产证就是在那种情况下给办出来的。当记者问及“为何该房产证还能注销后又恢复?为何还能多次成功更换”时,徐林发只是无奈地摇摇头。
楼房未封顶不能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这一规定,当甲的房屋被错误登记成乙的房屋时,丙因为相信政府的登记,而以合理价款从乙处购得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甲只能找乙要求赔偿,不能找丙要回房子。因为这一规定并不是修改以前的法律,只是弥补立法空白,根据民事司法不得以法无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原则,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当然应该溯及既往,适用于尚未判决、发生于《物权法》生效以前的案件。
那么,本案的中间买家方某、李某和最终买家能否根据《物权法》先后获得房屋所有权呢?不能。楼房未封顶前虽然也是不动产,但还不是独立的不动产,只能算是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附属物,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本案中的房屋尚未成为独立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尚未产生。善意取得指的是物权被登记机关张冠李戴之物,不能是没有独立物权之物。从主观方面看,未竣工房屋不能取得房产证,买方可能是知道的;即使不知道,随便一个律师或法学院学过物权法的学生都能告诉他。价值上千万的买卖,自己不懂法还不做法律咨询,不能说是没有过失,难称善意。从依法行政角度看,不合法的房产权登记应该撤销,且因该项目至今尚不符合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条件,也不存在补正登记的可能。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中间买家方某、李某和最终买家都不享有“嘉诚大厦”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