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诚大厦”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到底是强制执行抵债给友联公司,还是如徐林发所说拍卖给友联公司,在建筑方的权利能否获得救济的问题上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报道无误,假设在本案中“抵债”和“拍卖”给友联公司的事实都是成立的,就意味着友联公司拍得烂尾楼没有付款,至少没有全部付款,而是以自己的债权抵消了全部或部分价款。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无论友联公司对原开发商的债权是普通债权还是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都不得先于建筑人应得的工程价款获得清偿。友联公司必须支付全部烂尾楼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全部价款,这些价款首先要用来清偿建筑人的工程款。如果友联公司没有能力支付而只能用自己的债权来抵消价款,根据同时履行原则就不能获得烂尾楼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建筑人也可以基于物权的追及力要求重新拍卖该地块,实现自己的法定抵押权。
职能部门的业务水平让建筑人权利受损
友联公司及其大股东到底是何方神圣,实在是耐人寻味,它居然能令房管局干出那么多“荒唐”事——不但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下给其办了房产证,还可以注销换发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又重新办房产证,甚至还没收到申请就把房产证准备好了。房管局好像不是纳税人养活的,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而是友联公司的一个部门。
在此案中,房管局的业务水平也不敢恭维,五个先后颁发的房产证竟然指向同一“房产”。这些房产证到底是根据什么顺序编码的?如果没有顺序,在尚未提供网络查询的今天,查询某处房屋的产权登记岂不是大海捞针?即使能查到,要浪费房管局公务员和当事人多少时间?如果当事人因麻烦而放弃查询,房屋产权登记的物权公示作用又从何谈起?
不过,房管局虽然“荒唐”,给本案建筑人带来麻烦的却是法院。多亏了房管局“荒唐”, 本案建筑人的权利才还有希望获得救济。如果房管局只是如徐林发所说,按法院要求办理了产权转让登记,友联公司获得的应该是土地使用权证。当方某、李某以合理价格从友联公司购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就可以善意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虽然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建筑人仍然可以要求以方某、李某支付给友联公司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但货币毕竟容易挥霍或藏匿,建筑人的权利将遭遇更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