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法院同友联公司的关系又何尝不耐人寻味。《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最高法院有关批复又明确将违约损害赔偿排除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外,这使得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非常明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包括材料费和工钱),按理无须诉讼,应直接进入执行程序。难以想象,这样一个本应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竟然拖了五年才有纸面结果。是因为法院工作效率太低吗?或许是,或许不是。有关不动产的案件都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处理的,很可能就是同一法院把建筑人可以优先受偿的烂尾楼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给友联公司抵债了。也许不是同一些法官,但不知情是难以想象的。即使当时不知情,现在总知道了吧,为什么不主动纠正,而要拿那些根本不合法的房产证来糊弄建筑人?这不是拿房管局的违法行为来给自己的错误当挡箭牌么?
杨支柱 知名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