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起《物权法》维权案延期开庭
60岁的沈先生是个体户。1998年,他花120万元从朋友闫某处低价购得6套昌平镇永安里小区的房屋,次年6月,拿到了这6套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9月初,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忽然找上门,赶走了这6套房屋里的租户,并在9月底将房屋先后拍卖。
自己合理购买的房屋无故被查封拍卖,房主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拍卖公司回复称,上述房子的卖主闫某于2002年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属于闫某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9月底,沈先生将中佳信拍卖公司诉至昌平法院。开庭前,沈先生要求追加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4条和第64条为依据进行审理,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沈先生认为,自己是这6套房产的所有权人,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无权侵占自己的房产,更无权拍卖该房产。他起诉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权,从自己家中搬走,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案原定于10月初开庭,但据称因被告传票未及时送达而延期审理。截至发稿时仍没有进展。
有媒体报道称,这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运用《物权法》维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