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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案精读
BT模式下 银行该做何反思
作者:贺 芳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年11月06日   

案例背景

   欠款3000万 严介和被限出境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启动执行威慑机制,作出了限制严介和出境等多项强制措施,原因是太平洋建设集团及严介和在有关的四起已判决生效的经济案件中,有总额超过3200万元的欠款尚未还清。

  根据南京市房管局的登记资料显示,截至今年9月21日,短短半年多的时间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五次查封了严介和的12处住宅,绝大多数甚至已经被重复冻结三次以上。这些诉讼的原告,大多为各地商业银行,而被告皆为太平洋建设集团或者下属企业乃至严介和。

  资产负债率只有31.42%的太平洋建设集团,竟然还不出6个月的短期贷款!

  法院的调查结果更是让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感到意外:查封的12套以严介和名义购买的房产,都是按揭的;太平洋建设集团总部大楼是租的,没法查封;汽车也是按揭的,没什么查封价值。与如皋市政府合作的项目,早在2004年底做到一半就停了,在2005年却又拿到了贷款。今年5月8日正式营业的上海苏商建设集团有5个下属子公司,分别为辽宁、广西、怀化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和安徽五洲、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都是太平洋建设集团内部少有的优质资产,虽然都是严介和的,但法律上他却没有关系,法院就无法冻结这些公司的资产。

  这一结果引发了对太平洋所采用的主要业务模式即“BT”模式的反思,事实上从去年这一模式就遭到了质疑。

  这一事件同时暴露了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漏洞。太平洋建设的例子并非个案,近年中国各地的基础建设项目层出不穷,类似的信贷风险问题不在少数。

  太平洋建设集团因BT建设项目欠多家银行借款无力归还而被告上法庭。这些年来,在各商业银行自上而下强调风险控制、不断加大风险管理力度的背景下,这一事件值得反思。

BT模式下的“信用担保”

  太平洋建设集团基本上采取的是BT工程项目模式。在这个模式下,BT建设承包人的债务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影响力,当BT建设承包人拿着与政府签署的一系列BT项目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的第一反应就是“大鱼来了”!接着基于对最终资金来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这样的一个“信用担保”。如果,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持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做理论上来说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BT项目即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这样的项目模式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同时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能否按预期顺利完工、移交给政府,是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太多。因此,金融机构如果只注重放贷前的严格审查,盲目认为有政府“买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对整个项目过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一无所知,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故毫无思想和机制上的准备,也无应对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必然会在项目上发生问题、贷款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况下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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