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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实务问题研究(全文)
作者:尹正友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04日   

9、关于职工债权的范围。

  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相关保险费用等,因此就需要确定该部分职工债权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需要偿付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均为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需要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已经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作了相应规定,例如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作了规定,第四十七条则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职工集资款,以及职工为企业垫付而产生的债权,我们认为,在政策性破产情况下,企业借职工的款项不属于破产债权,应优先受偿。依据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无论任何城市,只要是纳入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职工集资款不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均适用破产企业财产优先安置职工。

  在一般企业破产情况下,如果职工集资作为资本金投入企业,自然要承担投资风险,在未事先约定偿还本金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属于破产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高院的相关操作规范,职工向企业缴纳的“入门费”、“进厂费”等非借贷性质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属于第一顺序清偿序列,即视同为职工债权。

  而职工为企业垫付产生的债权,例如在企业破产宣告前资金困难时,职工为企业垫付资金而产生的债权,应比照职工债权处理。但是如果约定偿还本金利息等内容,属于企业向职工收取的借贷性质的款项,则职工应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

  对于职工债权的范围,企业破产法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除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外,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无权对此做出扩大性规定。这是个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0、有关管理人责任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管理人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实际上是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就是说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造成多少损失就要承担多么大的赔偿责任,所以这个责任是非常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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