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制度上,有几个问题需要落实,管理人承担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或者说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管理人没有尽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标准,也就是这个规则或标准对我们管理人开展工作时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希望有关的司法解释能够对这个问题作出一个相对明确的规定,以起到对管理人工作的一个有效的保护。因为管理人在做这项工作的时候,他是要公平地考虑到所有的债权人,公平地考虑到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甚至有关方面的职工权益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难免有些单位以及个别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工作持不满的态度。因此,如果在这里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样在实践中就会造成很多的问题。
在债权申报中,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可以进行申报。那么对于未来将会发生的债权,甚至由于侵权或产品质量责任或者其他侵权方式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这类债权人,由于在实践中它是尚未发生,因此无法要求对债权进行申报,此等情形,管理人是否需要作出预判并留出必要的份额。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因此,如果法律赋予了管理人此项义务,要留出必要的份额,而管理人没有留出必要份额,同时管理人也不可能知道要留出多少份额,那么这样就会导致将来出现债权无法求偿的时候是否要产生管理人的责任。举个例子,某个水泥厂对周围的水质造成了破坏,正是由于环境遭到破坏,对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在损害尚未显示出来的情况下,而水泥厂的破产程序已经终结,那么这些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再去主张这个权利时,因为破产程序已经终结,无法得到主张。这种情形,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法律上是否应当考虑到这一点并做出相应的规定。
三、结语
破产制度是通过严谨规范的破产程序清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使得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法律制度。我国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我国的破产法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的缺陷,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实际被遵守的程度均与法律目标要求存有一定的距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扩大,我们必须对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对其配套的规定及时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才能使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真正能够起到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这对于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