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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实务问题研究(全文)
作者:尹正友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04日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那么,也就是说,法院必须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同时指定管理人。关于管理人的指定,现在的方式上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随机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说白一点,就是把这个决定权交给了老天爷。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通过招标,竞争择优的方式。《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在实践当中,由于破产申请审查的期限很短,这样就导致很多地方法院几乎对非金融机构的破产全部都采取了摇号这种方式。这种方式,首先和现行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不完全符合的。同时,我们当初在立法过程中在管理人确定这个问题上,关于究竟是应当尊重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权还是力主法院的主导地位上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论。那么,争论的结果,是法院的主导地位占了上风,并已经得到了立法的确认。但是,该法出台后,现在法院普遍采取的却是随机的方式也就是由老天爷决定,这是一种最简单、最不容易出错同时也是一种最缺乏技术含量的做法。那么,是不是符合我们当时我们争论的初衷。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作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有幸参与了整个过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对竞争方式和随机方式进行了有效的结合。首先,在充分尊重各方意思的情况下,让有关单位、中介机构出具了完整的工作预案,并在工作预案和其他方面的条件都基本符合该案管理人工作实际要求的基础上,选出了两类专业中介机构,第一类是以财务见长的清算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另一类是以法律知识见长的律师事务所,两类专业机构进行结合。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该案件的管理人。那么,这个方式,不仅将竞争方式和随机方式进行了有效的结合,同时也实现了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两方面专业优势的互补,并且在实际中也能够收到两家机构在作为管理人当中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实际效果。因此我们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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