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的异议的救济程序。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依法审查、确认债权债务并对债权编制债权表。同时,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的记载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异议的救济:“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我们知道,法律有明确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对外参加诉讼和仲裁。《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的一项职责就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债权表提出的异议,债务人是要对管理人提起诉讼,这应当由谁来代表债务人提起?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是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那么就会造成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起诉管理人的现象,这在逻辑上会不会有问题?实际操作上会不会有问题?
另外,从理论和从法理上来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我们管理人是要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同时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要接受债务人的监督。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管理人的工作需要接受债务人的监督,那么我们有没有必要规定债务人对管理人工作提起诉讼这样一种更直接、更激烈的监督方式?有没有必要设定。
同时,在这个问题上,还要引发另外一个相关问题,《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那么,对于该诉讼是由受理破产申请法院的具体哪一个业务庭负责审理,是应当继续由负责处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不少地方法院已经专设了破产庭)审理,还是应当根据各案件类型由法院相应的具体业务庭负责审理。目前,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和做法是由各具体业务庭负责审理。对此,从法制统一的角度考虑,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5、职工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缴纳问题
破产案件一启动,马上就涉及到职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这部分社会保险费用是留待破产清偿程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