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旅游资源的经营权与所有权进行分离,乔家大院不是第一,更不是唯一,但一定是讨论最热烈的。值得讨论的也许不是违法与否本身,而是透过这一事件所折射出的,以文物为核心的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改革问题。
转让经营权,触碰法律“红线”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山西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乔家大院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山西祁县政府将乔家大院经营权作为资产作价入股,交给公司经营管理,由公司向政府交纳所谓的“文保管理费”,明显违反《文物保护法》的上述禁止性规定。
其次,按照《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案中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但据统计,2006年乔家大院门票收入为3000万元,2007年为2700余万元,远远高于新公司上缴的“文保管理费”。这就必然导致有相当一部分的事业性收入将划入新公司的账户,从而不能用于乔家大院的文物保护。
再者,山西祁县政府对乔家大院这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采取如此重大的经营举措,并未事先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征得其同意,在程序上也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
“签单转让”实属无奈之举
从事实的大氛围来讲,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乔家大院早已不是先例。这既有市场需求,又有实施先例。
早在1997年,我国部分景区就已经开始试水“两权分离”,比如张家界的黄龙洞和宝峰湖、湖南的凤凰城、四川的碧峰峡,等等;当时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因“两权分离”而被政府“叫停”或者遭到处罚的事件频频发生,但屡禁不止。据估计,目前全国至少有300多家旅游景区在实施着“两权分离”,涉及20多个省、市和地区。与此同时,想做或者正在做这种探索的地方和景区还在不断增加。
明知违法,缘何众多旅游景区仍然要“顶风作案”?
在本案中,作为这一合作意向的直接参与者和策划者,祁县政府似乎也有些“无奈”。李丁夫表示,乔家大院虽然是国家重点文保单位,但近两年国家并没有投入。而山西省相关部门已将大院列入2012年申遗预备名单,亟须对周边景区进行整治和开发。根据规划,这需要1.5亿~2亿元的资金,每年只有两三亿元收入的县财政根本无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