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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案精读
网络交易引发监管难题
作者:董正伟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05日   

案例背景
  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获判

  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对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判决。法院判定被告张黎及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简称黎依公司)犯有偷税罪。被告人张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她所在公司以及个人被分别处以10万元及6万元罚款。

  2006年6月至12月期间,黎依公司在互联网上经营婴儿用品过程中,交易额达500多万元,其中含税金额近2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的税款,该公司却分文未缴。经上海市普陀区国税局税务核定,黎依公司共少缴税款111362.69元,少缴比例为100%。

  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偷税罪将黎依公司及法定代表张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偷逃国家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隐匿经营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偷税数额达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张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这起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引起了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有媒体分析认为,此案可能会对整个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并由此引发网络交易秩序的重新洗牌。由于此案只是作为一起“偷逃税”案件进行司法审判,并没有过分强调互联网条件下,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更没有因为是互联网交易的法律监管问题而“重罚”犯罪者,而是轻判。而且对互联网的运营商在商家违法经营行为中的责任和整个互联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重视不够。因此,此案并不能从根本上引发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的重新洗牌。

  但不可否认,该案暴露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一个盲区,那就是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

新业态成为纳税盲区

  《刑法》规定:偷逃税款在10万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本案中,黎依公司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税款,该公司却分文未缴。依法对公司负责人张黎应判处3至7年的刑罚,对公司处以11万到55万的罚金才是。但是,实际上判处张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公司罚金10万元、个人罚金6万元。

  就本案而言,依据《刑法》,量刑偏轻。事实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交易的税法,因此,多数网店经营者对黎依公司“偷税罪”一案感到不公平。

  很多参与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认为,只有从事持续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才需要报税。对于多数网店经营者来说,网上经营多是短期行为,有的可能只做几个月就停止了,并不能从中获取多少利润,顶多赚些零花钱。目前,对于网上交易没有明确的管理法规,在网上开店是否需要营业执照,如何纳税以及向谁纳税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多数网店经营者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偷税”,充其量不过是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的“漏税”现象。因此,网上交易成为纳税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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