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硕股份怎么了?自2006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以来,先是爆出大股东及附属企业占用宝硕股份资金5.35亿元,接着公告宝硕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对外担保总额18.07亿元和涉案标的约9.55亿元的19起重大诉讼。现在又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立案调查。
暂且不论宝硕股份涉嫌担保诈骗是否成立,单就上市公司宝硕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债务诉讼数额而言,就已足以让中小投资者寒心、让市场监管者惊心,让保定市政府操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 [2002]1号)规定: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此外,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61号与证监发(2003) 56 号文就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在宝硕股份18.07亿元对外担保总额中,竟有16.78亿元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宝硕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作为不仅架空了《章程》赋予中小股东的应有权利,而且对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了误导作用。
持续进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一项责任,也是中小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在宝硕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担保事项中,未曾披露信息持续时间长达八年。若不是监管部门对宝硕股份的“立案调查”,宝硕股份担保黑洞的暴露恐怕要遥遥无期了。
上市公司独立性名存实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有规定,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五独立”。而宝硕股份从1999年到2003年为宝硕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提供了总计约6630万元的担保。为什么宝硕股份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于不顾?其原因无非是在国有股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上市公司,宝硕股份要做到公司经营的独立运作,难!正如《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指出:国有控股股东的特殊性,使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表现为政府行政管理之下的大股东主导模式。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在宝硕股份爆出5.35亿元大股东巨额占款黑洞后,保定市政府要出面“解决”。
中小股东权利行使缺乏保障
由于宝硕股份的信息披露制度失灵,使得《章程》第44条赋予中小股东对宝硕股份对外担保行为的审议表决权形同虚设;由于大股东宝硕集团在宝硕股份股权结构中占主导地位,中小股东即使齐心合力用一个声音说话,也难以对大股东构成有效制约;由于中小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选聘、薪酬制度上的发言权受到限制,使得独立董事对中小股东负有的“诚信与勤勉义务”落空;由于上市公司“出事”时大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中小股东即便通过诉讼途径,也难以获得理想的成本收益。总之,在上市公司面临的每一次重创中,中小股东总有切肤之痛: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