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降低企业的生产风险,协调企业发展与用户安全之间的矛盾,人们开始寻求变事后救济为事先预防。及时召回存在潜在危险的缺陷产品,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企业生产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从而减少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交易的成本和社会财富的消耗。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亟待完善
产品召回制度的效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产品召回“召回”了安全。在产品召回制度下,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即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采取召回措施的,行政机关也会指令其召回。这样做对于企业来讲,一方面,可以避免为数众多、复杂持久的司法诉讼及高额赔偿;另一方面,对于尚未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来讲,可以排除其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隐患。
产品召回“召回”了信赖。企业积极主动地召回其缺陷产品,不但不会损害商业信誉,反而会赢得商业信誉,增强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赖。因此,召回缺陷产品,短期内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利益,对企业生产和销售产生一定的波动和影响。但从长远看,却是利大于弊。
产品召回“召回”了良性发展。产品召回有利于维护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等所必备的正常市场环境,督促企业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树立和增强品牌意识,使企业走上健康、稳定、良性的发展之路,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而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及规则制定还相当不完善。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召回制度是2002年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2004年3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但该《规定》仅仅是一项行政法规,尚未纳入法律体系。相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产品召回法规体系来说,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建设还任重道远。
产品召回制度
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是由生产者或政府启动的,召回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召回,一种是指令召回。在主动召回中,厂商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主要是主动对其制造的缺陷产品行免费修理、更换、收回等,当这些方式仍无法解决产品存在的缺陷时,厂商则可以采取退赔的方式来消除缺陷产品给公共安全带来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