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随着持有公司解禁股高管的日益增多,类似高管辞职套现现象有可能增多,这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但是,应该相信,高管主动辞职套现这一现象的出现,必将促使监管部门在今后制定出更完善、更有效的政策法规,以规范高管“走人”后的行为。
高管套现伤害投资者
《新财经》:法律法规方面对这一现象的规定如何?是不是存在很多漏洞?
马红漫:目前,针对高管辞职套现的话题,不乏从法律角度进行反思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由于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存在漏洞,从而使得高管辞职即可突破“在任职期间”的限制。因此,为了遏制高管套现问题,理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对高管的约束力,比如规定其辞职后,在一定年限内也不允许套现等。但是,我认为,这样的思维方式并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核心。通过扩大法律约束来限制高管套现,最多不过是阻碍了其变现的具体时间,而并无法改变其渴望滥用股价高估来实现个人利益的愿望。
何济川: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尚无明确的法规约束。除了《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外,还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转让股份基数的确定、短线交易禁止期的计算、交易窗口的选择、股份变动的及时披露等多个事项的若干规定,以遏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的违法行为。但是,上市公司高管一旦辞职就不在限制之列,辞职套现并没违法违规。另外,根据目前所得到的材料,那些高管在套现之前好像并没做出什么幕后活动以抬高股价。可见,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也没有侵犯到普通股民的利益。
《新财经》:高管套现行为给证券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多大?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了哪些伤害?
何济川:统计分析发现,套现高管占持股高管的比例较小。2007年5月7日,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向媒体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持股状况综合研究报告》。该报告对在2007年4月30日前公开披露的1391家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年报中涉及高管年薪、持股数等有效数字进行了统计分析。在1391家被研究的上市公司中,已披露的有高管持股的公司达到381家。如果按2006年12月29日收盘价计算,381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持有流通股平均市值达到8813.76万元,总经理持有该公司流通股平均市值为3231.81万元,他们个个都是千万富翁。在2006年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中,持股市值排名前50位的自然人已经拥有了近400亿元的财富,其中近半数的人市值超过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