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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大小非”减持新规形同虚设
作者:李 斌    来源:新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09日   



  凯恩斯:之所以急于减持,主要是“大小非”对上市公司的未来没有信心。

政策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新财经》:“大小非”减持套利给市场造成很大压力。在利益驱使下,您认为管理层限制会起作用吗?

  陈晓阳:只能起到减缓作用。“大小非”解禁股最终还是要流向二级市场。所以,“限售”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套利驱动。从另一个角度看,规范“大小非”解禁行为,从心理上能有效稳定市场预期,让投资者看到管理层已经着手处理市场最大利空因素,对恢复投资者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由“大小非”引发的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的冲突,在基本面研究上遇到了颠覆整个市场估值体系的问题。面对“大小非”无限量供应,A股上市公司估值体系紊乱,将导致部分资金永久性撤离二级市场。由此可见,市场仍需要后续救市措施配合,才可能扭转颓势。

  《新财经》:《指导意见》的主要漏洞在哪?5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大小非”做了进一步规范。您认为新措施会不会改善“大小非”违规减持现状?

  凯恩斯:《指导意见》的主要漏洞在于没有罚则,违规成本低。《指南》相对有了一些细则。主要是公告减持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这样,连续减持的机会就少了。但是,目前还是缺少违规处罚条款,违规成本几乎等于零。虽然对参与大宗交易者进行了一定限制,改善了“大小非”减持现象,但是,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陈晓阳:《指导意见》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没有对承接“大小非”的机构对象、卖出时间和速度作出规定。如果承接方仍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对市场的冲击与“大小非”股东直接抛售是一样的。如果承接方仍是“大小非”股东委托的关联方,那么,产生的转让成本几乎为零,该措施就根本发挥不了约束作用。

  《指南》进一步规范了“大小非”解禁,比如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涉及规定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这将使“大小非”股东抛售更加透明。即使通过变相关联交易对《指导意见》进行规避,也将提高抛售成本,至少可以发挥一定的延迟作用。不过,由于“大小非”股东仍然担心未来会有更加严厉的措施,比如解禁抛售涉及到税收问题等,仍然会出现在限制范围内加速抛售行为。

  何济川:管理层在“大小非”减持问题上朝令夕改的做法,大大增强了“大小非”对减持政策预期的不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它们加快减持的意愿。因为谁也不知道过段时间会不会又有更严格的限制措施出台。目前,已有市场人士建议对“大小非”减持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教育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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