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信息预披露的法律效力
《新财经》:您认为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管理“大小非”减持,达到真正限制的目的?对于监管的力度是否也应该加强?怎样加强?
陈晓阳:管理层为规范“大小非”解禁,的确花费了不少功夫,也逐步加强完善了“大小非”减持管理。这些措施只能起到减缓作用,再严厉的限制行为,也不可能不让“大小非”解禁。从法律角度看,当时是全体股东投票表决通过的承诺,“大小非”多数以较低成本持有,期限到了,减持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凯恩斯:应该从两方面考虑,第一,“大小非”减持之前必须向上市公司报告减持计划,刊登公告并备案。第二,要加大处罚力度,规定违规减持的,必须全额买进减持股份,并且在一年内停止其账户交易。
要提高监控力度就必须从两个交易所的交易账户分析,加强账户资产变动统计,不能事后再处罚。应该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让其减持到一定数额后不能再卖出。
何济川:“大小非”减持前应做详尽的信息披露,即建立信息预披露制度:在未来一个月售出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和绝对额200万股以上的,都应该提前10个工作日向投资人公告,让中小投资者有事先选择用脚投票的权利。这样,将使“大小非”股东在售出自己股份之前,变得比较慎重:既要卖一个好价钱,又要维护公司的形象,还要兼顾市场稳定,就必须考虑市场的承受度。所以,强化预先披露制度的法律效力,应该是下一步完善“大小非”减持监管的重要环节。
由于“大小非”具有优先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天然优势,与其他流通股东与其相比,在信息获得上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因此,要求其在抛售股票前对抛售的理由、数量、期限做一个充分说明,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对于“大小非”而言,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披露,股价很可能在朦胧的恐慌中不断下跌,“大小非”抛售的难度也会加大,最后出现流通股股东和“大小非”多输的局面。反之,如果“大小非”能够在抛售时做出合理解释,市场将会做出相对理性的反应。
违规减持挫伤二级市场信心
《新财经》:“大小非”急于减持是否也说明了他们对未来行情的不看好?您怎样看近几个月的股市走势?
陈晓阳:这只是其中一个因素。一方面,“大小非”股东通过参股、股权转让或直接在产权交易所购买法人股等多种渠道获得股权,这部分股东群体绝大部分是追求稳定收益的产业资本,在巨大利益诱惑下,显然会选择在第一时间获利兑现。另一方面,由于在高油价、高通胀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下,未来上市公司盈利情况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投资者有回避风险的冲动。我认为,虽然国内经济仍然维持高水平放缓增长,奥运之前又有政策呵护。但股市进入8月份之后,会迎来全年“大小非”解禁又一个高潮,11、12月“大小非”解禁压力也不小,下半年行情并不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