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想让民营资本发挥作用,突破制度障碍,落地配套细则,清除挡在民营资本前面的“玻璃门”、“弹簧门”,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中国的民营经济在夹缝中生存了三十二年,尽管国家在政策上从来没有说过要限制民营经济发展。但实际上,民营经济每走一步,都是靠“挤门缝”挤进来的。2009年,“国进民退”的形势,让好不容易从门缝挤进来的民营经济,又敞开大门被踢了出去。
正当民营经济绝望之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出台。然而,这一被业界称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的文件,并没有引起民营经济者的欢呼。因为历史经验告诉他们,不去落实的好政策,不会给他们带来利益。弄不好,还搞得血本无归。
那么,“新36条”与“非公36条”到底有什么区别?两个政策都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这次的政策会不会重蹈上次的覆辙?如何把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就这些问题,《新财经》记者采访了中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均、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冯兴元、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袁钢明。 “新36条”着眼于投资
《新财经》:“新36条”与2005年出台的“非公36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出台的背景有什么不同?
保育均:2005年的“非公36条”主要是鼓励非公经济发展,是着眼于企业;这次“新36条”是引导扩大和鼓励民间投资,着眼于投资,范围更宽了,两次的角度不一样。
2005年的“非公36条”落实得不好,是因为两个问题没有搞清楚。这次的“新36条”基本把这两个问题搞清楚了:第一是划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是市场能解决的投资,可以通过市场运作,让民间投资进入,政府不要投资;市场不能有效投入的领域,再由政府来投资。
第二,划清了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界限。199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战略调整,国企开始了无边界的扩张,挤占了民间资本的空间。“新36条”调整了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明确了国有资本应该把投资重点放在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般的经常性领域,应该由民间资本进入。
冯兴元:“新36条”应该是对过去政策过于凸显“国进民退”的理性回归。这一次“国进民退”不一定扩展范围,也许会强化现有领域的“国进”,因为“新36条”规定了“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由于政府投资规模过大,现在的问题已经凸显,甚至房市泡沫过大也与政府投资相关,与政府货币供应量过大相关。经济的基本面随着国企投入过大,政府投入过大,不是在改进,而是在恶化。
袁钢明:“新36条”无非是重申一下2005年的“非公36条”,因为“非公36条”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已经被否定了,被推翻了,也被人们忘掉了。这次是重新建立一下。内容与上次相比没有太大区别,很多领域,国家没有理由不让民营资本进入,但在实际审批的时候,条件非常苛刻,非常难审批,这次也没有比上次有所放松。
不过,这次出台的背景和上次不同。上次是先把民营企业打翻在地,2004年著名的“铁本案”就是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把民营经济都吓坏了。然后,2005年出台的“非公36条”,又让民营企业受宠若惊,实际是给民营企业压压惊,也是对过去错误做法的掩饰。其实,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对于民营企业还是真打,假安抚。“铁本案”最后也没有平反,平白无故给人家判了五年,根本没有说法。“非公36条”也就是个空的条例,而且也没有执行。
这次是在“国进民退”的趋势下出台的,大家已经不信任了。第一次出台“非公36条”时,对民企还有点鼓舞;这次其实也不会有人管,不会有落实,大家已经看得很清楚了。 关键是监督落实
《新财经》:2005年的“非公36条”到现在已经出台五年了,民营经济并没有得到扩大和发展,反而被国有企业挤占了发展空间。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这次“新36条” 被称为“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这一改革如何才能真正完成?
冯兴元:“非公36条”始终没有落实,是因为政府职能没有改变。现在提倡“服务型政府”,其实就是花钱政府,花大钱的政府,而我们真正需要的是有限政府,在授权下运作的政府,在宪政下运作的政府。“国进民退”就严重体现了这一点,政府的职能扩大和权能扩大没有约束。
这次是不是“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还得走着瞧。文件虽然重要,更重要的是落实。政府要让所有政府部门动起来,废除旧的限制性条文,落实这些新的条文。很多注册登记批准制度都要改革。要从便利民企的角度废除大量批准制度,改为核准制度。
民营资本发展,体现在个人要充分享有拥有资本、获得资本、经营资本的自由,还有资本流动的自由。这背后是广义的产权保护,对于自由权利的限制,都是对广义产权的侵犯。
我国现在强调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很好地推行辅助性原则(市场能做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