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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更注重投保人权益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李 斌  日期:2009年05月1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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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及代理人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都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新《保险法》在经过了三次审议后,2月28日获得人大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在大家一直关心的理赔问题、保险资金运用问题以及保险公司高管违规问题上,又作了哪些新的规定?就这些问题,财经》记者采访了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

保险合同规定更明确

  财经》:这次修订《保险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王绪瑾:这次《保险法》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业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减少保险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当然,也要从《合同法》这方面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经》:这次修订的《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从哪些方面做了完善?

  王绪瑾:新《保险法》比过去更严谨一些,比如对保险利益问题,对重复保险问题等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保险利益问题上,为避免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新《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

  在重复保险问题上,新《保险法》对原来的定义进行了修正,现在更严谨、更准确了。相关规定包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同时,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从《合同法》的角度,新《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这就保护了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今后,如果一个得了重病的人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也知道患病情况,就不能承保。但之前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出了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合同。

  另外,从《合同法》方面对于争议处理也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过去对于保险合同的争议,人民法院也好,政府机关也好,都没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次规定了格式合同,增加了投保单要附格式条款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财经》:在人身保险方面,新《保险法》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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