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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并非万能的“许愿树”
来源:新财经  作者:何辉东  日期:2007年10月1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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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条文不够细化,赦免条款又把相当大一部分行政垄断排除在外,因此,《反垄断法》并不能成为根除全部垄断行为的灵药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 志着打击垄断行为从此师 出有名。反垄断不再是一句口号或者空中楼阁,而是变得有法可依。有人甚至评价,这是一部市场经济的“宪法”。

  《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在我国,由于这部法律尚缺乏真正的司法实践,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在美国等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虽然对反垄断早已有了相关立法,但时至今日,关于反垄断是否可以促进公平竞争的争议仍未停止。可以说,反垄断注定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可以解决一切相关问题,相反,在这个领域,我们或许才刚刚迈出了第一步。

不够细化或将引发寻租行为

  出台《反垄断法》的初衷无疑是好的,立法者希望以这部法律为依据,对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加以限制,并对违法垄断行为进行制裁,为企业搭建自由竞争平台。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较之发达国家起步晚,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司法界,对反垄断的研究和实践都还有所欠缺。

  将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也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的地方,这集中体现为法律条文的弹性较大。比如,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条,其中第二条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的界定是: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均可以推定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推定”可以说是授予了执法者无限的酌情权。这是因为,“市场份额”直接取决于“相关市场”的划定,而“相关市场”并无具体标准可言。

  纵观整部《反垄断法》,这种以缺乏具体标准的“推定”来判断企业是否垄断的地方还有很多。法律条款不够确切和细化,不但给垄断行为认定带来困难,还影响着对企业违法与否的判断。不怕明确规定,就怕规定不明,这是许多企业的忧虑。

  此外,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将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就是说,反垄断委员会与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是两套班子,给执法结果带来了一定的不可预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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